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

2023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公布

2023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公布

稅法界盛事「年度最佳稅法判決」之評選,今年由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臺灣稅法學會主辦,由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臺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擔任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會召集人,召集國內知名稅法學者與實務界人士共同組成評選委員會,遴選出本年度最佳稅法判決,並於7月4日發布「2023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

多位評選委員透過意見交流,並經過審慎與充分討論後,評選出對於納稅人權利、稅務行政救濟程序等具有開創性意義及影響力之4則2023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摘要各判決內容如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374 號判決】

本案法院拒絕適用違法的行政命令(司法院釋字第 216 號解釋參照),並明確以「租稅公平原則」作為課稅處分合法性的審查依據,對於一般法律原則的重視與實踐,實屬難能可貴。對於後續法院援引一般法律原則作為裁判依據,可望發揮承先啟後的效應,故評選為最佳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632 號判決】

本判決指出本件原判決以「報繳合一」規定下,未履行申報義務者,必然未履行繳納自行結算稅額之義務,乃一不作為同時該當滯報及滯納,只是從一情節較重之滯報處罰,認「如期申報」乃包含「申報已完成所自行試算之稅額繳納義務」,將申報前自行繳納結算稅額列為所得稅法第3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應「如期申報」要件,實增加適用該條所無之要件,係違反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違背法令。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300 號判決】

本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對於此類再典型、常見不過的營業稅違章案件類型,設定了一套合乎現行法律框架以及稅務事件證明法則,並值得其他案件援引參考、具有實用性的 SOP。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436 號判決】

本判決與原判決持不同見解,並就應如何於稅務違章事件中認定組織之主觀責任條件詳為論述,殊值推薦。

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臺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強調:「我們希望透過這個活動,傳達一個很重要的訊息,就是讓這些法官的用心,在臺灣社會產生潛移默化的效果,有人能予以理解,並給予肯定;我們深信,他們的努力會一代影響一代,我們的學生透過這些優良判決的思維與態度,能陶冶出更完整的人格,做一個有倫理觀、有正義感的法律專業人才,我們的法治社會才能持續往更好的方向推動。」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臺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柯格鐘教授表示:「法官不能拒絕分案之同時也不能拒絕審判的請求,在每段時間都是充斥著許多個案中,亟待需要釐清與評價的事實及法律問題,要能時時刻刻保持一個專業敬業的水準,這是多麼不容易的事情。我們舉辦這個活動,希望給與他們一些鼓勵支持,你們的努力我們有看見,謝謝你們。」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指出:「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的舉辦,對於思路清晰、見解卓越、認真負責的法官而言,應該是一個肯定與鼓勵。但是,這個肯定與鼓勵其實只是臺灣稅法法治進步的第一步,我們希望透過這個活動,讓更多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有機會認識到這些優秀的稅法判決,而當大家就判決不斷研究討論,進而激盪出更多的火花時,這些討論與想法,或許也可以作為未來法官判案時的養分,促成一個良性的循環。」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益甄表示:「司法判決的品質,所影響者不僅是個案當事人的權利得否實現,也是彰顯國家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依據,藉由『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活動,我們希冀對於優異的司法判決予以肯定,進一步提升人民對國家司法的信任,也期待我國的稅制環境與稅法教育能更趨完善。」

本年度除前述最佳稅法判決外,另將其餘10則入選判決列為「2023臺灣年度優良稅法判決」,以避免遺珠之憾。分別為: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96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9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71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5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0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三字第4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5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51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4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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